2025年7月27日,安徽淮南市交通執法支隊執法人員在淮南某危貨運輸公司進行安全生產專項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防護服數量較少,與從業人員數量不匹配,涉嫌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經調查,該公司危貨運輸駕駛員、押運員共16人,但僅有防護服5件,同時電絕緣安全鞋、防毒面具等也不足以為公司駕駛員、押運員提供安全防護。該公司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執法人員告知該公司負責人,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的規定,經過宣傳教育,該公司負責人認識到了錯誤,表示一定配合執法,及時主動整改。最終,市交通運輸執法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五項規定,參照《安徽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執行標準(2025年版)》,結合當事人是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不大,認定違法情節一般,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并處以10000元罰款。
